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为科学规范执行《佳木斯大学章程》,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章程解释是指在章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章程文本语义不清或有歧义、异议的内容所做的分析、说明。
第二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章程解释的受理和答复由学校发展规划与高教研究中心负责。
第三条 发起章程解释申请的主体是学校的内设机构、师生员工及利益相关者。
第四条 需要章程解释的内容包括:
(一)发起章程解释的主体对章程文本表述的理解产生的歧义;
(二)教育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有关本校的涉及章程执行出现的申诉或行政复议请求,需要依据章程的表述作说明及判断;
(三)司法部门受理的起诉学校的行政申诉案件,在陈述、答辩中涉及的章程条款;
(四)其他需要作出章程解释的内容。
第五条 发起章程解释申请的主体,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发展规划与高教研究中心提交解释申请。申请需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的目的和内容;
(二)发生疑义或异议的性质、经过、分歧所涉及的条文;
(三)申请解释的理由及申请人对争议焦点所持的立场、见解等。
第六条 发展规划与高教研究中心在收到申请后,联合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解释申请加以审查。
第七条 对经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确认驳回申请的,由发展规划与高教研究中心告知章程解释申请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经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确认应做出必要解释的,且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发展规划与高教研究中心给予答复;其中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章程解释草案,报请学校党委审议决定,形成章程解释文件。
第九条 章程解释文件通过之日起,于5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并由发展规划与高教研究中心负责通知章程解释申请的主体。
第十条 经公告后的章程解释文本,具有与学校章程同样的法律效力。解释文本由发展规划与高教研究中心留存,并作为修订学校章程的参考依据。